“司法责任制”十年未磨成之剑,何时能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真正威力?
一直以来,法官、检察官故意违反依法履职规定,或是重大过失造成损失的办理了错案,除了被追究刑事责任之外,无论从法理上,还是情理上,都知道应该承担政务、纪律处分,但一直得不到落实。这样的状况,不符合“有权必有责、用权必担责、失职必问责、滥权必追责”的权力运行要求。
究其原因,无论从制度上,还是机构人员上,长期以来并没有相应的软硬件配备,相关的政纪、党纪处分条例,由于司法工作的专业性、内部工作的特殊权责分工等,均无法进行责任调查认定、结果处理。
这样的状况,已经持续几十年了,随着法治建设的进步,日益被各界所关注,被视为提高司法质量、监督司法工作的重要抓手,屡次被作为国家的大计方针提出工作要求,更是被作为上轮司法改革的冠名任务。
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机制,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明确各级法院职能定位,规范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关系。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录制并保留全程庭审资料。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
与“司法责任制”相关联的司法运行内容,虽然各地纷纷在省级建立了法官、检察官惩戒机构及《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但真正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司法追责效力的,少有公开报道,更别说在发挥实际作用了。
曾经有湖南律师依据上述机构设置及工作程序规定,申请惩戒一起一审适用法律错误导致二审改判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一审法官,得到的答复是,案件当事人、律师无权申请启动法官惩戒工作,最后不得不作罢。
可以作为佐证的是,7月5日,主题为“能动履职 实质解纷 推动国家赔偿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讲坛”第五讲举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围绕推动国家赔偿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提出的三点要求之一就是,对审判执行中的错误不能止于国家赔偿,更要把追责追偿落实到位。开展追责追偿不是与错误审判执行的法院过不去,不是与错误裁判的法官、执行人员过不去......是把司法责任制落到实处的审判要求。各级法院国家赔偿、督察、纪检监察等部门要统一工作理念,依法开展追责追偿......
“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司法责任制”这一作为国家大政方针提出了十几年,历经了从无到有,屡被提及,却至今未见落实的司法工作应有内容,未来会以何种的落实形式、何等的现实作用出现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让我们拭目以待吧!
无论如何,犹如烟语君此前说的,依法办案,才是司法人员确保自己日后平安的最大保护伞。人情关系金钱也好,业绩政绩领导要求也好,都不是日后被追责时免责的理由。须知,司法案件的办理,是一项事事有留痕、件件都有利益相关方、案案都事关法律实施的重大事项,现在没事,不代表三五年后没事,不代表未来没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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